因购买存量房申请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因购买存量房申请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提交材料(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法人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康居安置房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屋,需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6、房屋为国有财产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批准文件;属于企业的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批准文件;(原件)
7、房屋为统建房的,需提交“购买区直统建房申请审核表”(原件)
8、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原件)
备注:申请共有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委托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发证
办理时限: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立等可取。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及新开办企业类:自作出受理决定后,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办理单位: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网上办、掌上办
办理地点:
银川市民大厅B3厅;兴庆区宁夏政务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西夏区市民服务大厅1楼不动产登记窗口;金凤区北京中路138号招商银行银川分行1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网办地址
掌上办
“我的宁夏”APP、“银川不动产”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
5555412、5555413
查询网址: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