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陈萍、陈增殊)
陈萍、陈增殊因保管不善,不慎将201100514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