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朱明)
朱明因保管不善,不慎将房权证号:045967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