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永刚 因保管不善,不慎将 银国用(2014)第13560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卜永刚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