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陈红)
陈红因保管不善,不慎将201302311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