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刘瑞霞)
刘瑞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122执恢1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宁0122执恢143号],我中心将你个人位于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5号楼3单元1001室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何小爱名下。现对你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银国用(2013)第11696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