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杨志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106执82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宁0106执827号之一],我中心将你个人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东侧贺兰山路南侧紫云华庭31号楼3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邹尚轩、王秀霞名下。现对你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银国用(2013)第26789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