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建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刘建国: 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宁01执14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宁01执148号],我中心将你个人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4号金泰大厦A座十四层5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明石创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对你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07006318)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银国用(2007)第07201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