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建旗因保管不善,不慎将银国用(2006)第1051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樊建旗
2022年05月17日
樊建旗因保管不善,不慎将银国用(2006)第1051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樊建旗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