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华因保管不善,不慎将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5191号、银国用(2014)第1810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周伟华2026年03月03日
周伟华因保管不善,不慎将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5191号、银国用(2014)第1810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周伟华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