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军因保管不善,不慎将银国用(2013)第2288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于建军 2025年8月30日
2025年08月30日
于建军因保管不善,不慎将银国用(2013)第2288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于建军 2025年8月30日
2025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