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于建军)
于建军因保管不善,不慎将银国用(2013)第2288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于建军                                           2025年8月30日